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几乎牵动了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神经,不少企业甚至推出五花八门的“新政”以应对新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让用人单位最敏感的莫过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搞“终身制”、造“铁饭碗”,单方面袒护劳动者而压制用人单位,会造成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僵化。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虽然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的;还有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如果出现经营方式调整、重大技术革新和企业转产等情况,也可以通过民主程序进行裁员。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也给用人单位开了“口子”,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应对市场竞争、灵活用工的要求。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而且目前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等情况较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励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针对一些地方出现企业突击辞退员工、要求员工“自愿”辞职、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重签劳动合同等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的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依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
(整理:高薇 编辑:何艳) |